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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長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管理規定》的通知
長住建發〔2014〕259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長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長沙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10月14日
長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的評標活動,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的評標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評標辦法是指對投標文件等進行評審和比較、確定投標人的排名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標準和方法。
評標是指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等載明的評標辦法對投標文件等進行評審和比較、確定投標人的排名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過程。
本規定所稱的評標活動是指包括確定評標辦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等全部活動的統稱。
評標活動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其過程和結果。
第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評標現場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評標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保密。
第五條鼓勵推行招標文件編制和發放、投標文件編制和遞交、評標和評標報告編制等工作采用電子化方式。
第六條評標活動及其參加人應當接受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的監督。
第二章評標辦法分類及采用
第七條評標辦法的分類和采用范圍及具體內容(包括技術標、投標函和商務標評審、綜合得分計算、投標人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等)按照本規定附表1執行。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附表1的規定確定評標辦法;選擇確定綜合評估法的,招標人還應當選用投標報價評審計分方法{附表6(1)—(3)}和權數取值(附表7);除采用最低投標報價法和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外,應當按規定設置啟動成本評審工作的警戒線;并將上述評標辦法相關內容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工程復雜、技術難度大、專業性強的招標項目,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特點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另行提出評標辦法。
第八條投標文件由技術部分、商務部分及投標函部分構成。技術部分為技術標,其內容為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部分;商務部分為商務標,其內容為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提供的投標報價部分;投標函部分為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提供的技術標和商務標以外的其它部分。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招標項目已確定的評標辦法的具體要求,在招標文件中對投標文件的構成和內容及相關要求作出明確規定。
第九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應要求投標人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規定配備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投標人在參與投標時,應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特點和招標文件要求,在投標文件中明確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備情況。關鍵崗位人員數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文件規定。各關鍵崗位人員應持有相應的崗位資格證書,崗位資格證書注明了單位名稱的,應與本人執業單位一致。
第十條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根據國家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按設計施工圖紙計算的,對招標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招標控制價應當按規定編制。合理價應當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的《湖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市場價格信息等編制并下浮(暫列金額和專業工程暫估價除外),房屋建筑工程的下浮幅度一般應當控制在3%—5%以內。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Ⅰ)、(Ⅱ)的,招標人應當設招標控制價;采用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的,招標人應當設合理價。
招標控制價和合理價應當由招標人按照規定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其內容包括:
(一)工程總造價;
(二)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費(如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磚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鋼筋工程等)
(三)各措施項目清單費(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夜間施工增加費、二次搬運費等)
(四)其他項目費(其中:暫列金額、暫估價、計日工、總承包服務費)
(五)規費(其中:養老保險費、職工教育經費)
(六)稅金;
(七)人工工資、主要材料、機械臺班數量匯總表。
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投標人可以對招標文件載明的招標控制價或合理價及其組成內容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作出說明及是否采納的決定;招標人對招標控制價或合理價及其組成內容所作出的調整,應當在距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在原招標控制價發布網站發布,投標人應當接受并響應最終的招標控制價、合理價及其組成內容。招標控制價、合理價最終體現的工程造價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費不得低于規定標準,規費和稅金應當按國家規定執行,人工工資單價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最低人工工資單價。
第十一條投標報價文件由投標人自行編制的,應當由注冊在本企業的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投標人委托他人編制投標報價文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并在投標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標報價文件應當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蓋各自法人公章,同時由被委托人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簽字蓋章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單位應當與被委托人一致。未按本規定提供的投標報價文件無效。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在同一招標項目中,只得接受一個投標人的委托編制投標報價文件,否則其編制的投標報價文件無效。
第十二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Ⅱ)的,其技術標實行暗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招標人統一提供技術標的專用封面、封底、裝訂、規定的紙張和內層密封袋等;技術標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號仿宋字體,表格內文字采用5號仿宋字體,CAD繪圖按制圖規范,不設圖簽;技術標頁碼號采用5號仿宋字體,統一編在該頁正中下方;
(二)投標人只能在技術標封底規定處(密封線內)填寫投標人名稱并加蓋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且必須按密封線將其封貼嚴實;
(三)不得在技術標內出現投標人名稱,不得在技術標內出現任何能直接判斷出投標人名稱的內容。
采用綜合評估法(Ⅱ)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按照本規定對技術標的格式、裝訂、密封、禁止內容等作出詳細規定。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提供的技術標(如空白頁、倒裝頁、字體或字號不符等),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評議后對其酌情扣分,但在技術標內出現投標人名稱或者出現任何能直接判斷出投標人名稱內容的技術標計零分。
技術標封底應當在其他評審結束之后綜合得分計算之前打開。
第十三條投標人采取下述方式取得了中標候選人資格的,應當視其弄虛作假,取消其相應資格,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載明。
(一)在投標文件中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規定如實反映和提供有關許可證件、業績、信用狀況等資料,對中標結果有實質性影響且對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許可證件、業績、信用狀況等資料與經查實的事實不符,對中標結果有實質性影響且對其有利的。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按照本規定將評標辦法及相關事項單列一章予以載明,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督促要求招標人糾正:
(一)招標文件沒有載明評標辦法、廢標條件或相關事項不明確的;
(二)評標辦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內容的;
(三)評標辦法含有明顯的定向指向性,導致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正常競爭的;
(四)評標辦法存在明顯的矛盾和錯誤,將導致評標無法進行的。
第三章評標委員會組建及其工作規則
第十五條評標委員會一般由5—9人的單數組成并應當滿足招標項目的評標要求。
采用最低投標價法或綜合評估法(Ⅰ)、(Ⅱ)或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中工程技術類評標專家不得少于40%,但至少要有2名從政府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產生的工程經濟類評標專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中工程經濟類評標專家不得少于50%。工程復雜、技術難度大、專業性強的招標項目,招標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另行提出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系投標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擬任項目負責人的近親屬;從政府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的評標專家屬招標人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下屬單位的人員;
(二)相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或其監管機構的人員;在本招標項目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過程中有過參與、指導、咨詢等行為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存在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人員。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十六條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主任委員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評標由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
第十七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或者擅離職守的,應當及時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后,退出評標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已完成的評標行為無效。由招標人根據相關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產生方式另行確定替代者進行評標。
第十八條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接到參加評標的通知后,應及時自覺關閉一切通訊工具,按照通知時間準時到達指定地點,不得無故拒絕參加評標,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詢問與本招標項目有關的情況;進入評標現場時應當主動將通訊工具交出臨時封存保管;
(二)評標中不得發表偏離評標辦法作出的傾向性、誘導性意見,不得對其他成員的評審意見施加影響,不得將投標文件擅自帶離評標現場;評標結束后不得復印或帶走與本招標項目評標內容有關的資料;
(三)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若發現有違法違紀情況,應及時向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反映;
(四)從接到參加評標的通知到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前,不得與本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私下接觸,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標項目的評標及其相關情況;
(五)不得收受相關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和其他好處。
第十九條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提交評標委員會討論的問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及時處理:
(一)屬于招標文件明確規定的問題,按照招標文件執行,但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除外;
(二)屬于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問題,應當提請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作出解釋;屬于對招標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問題,應當提請招標人作出解釋;
(三)屬于投標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問題,且屬于法律法規、招標文件明確規定的廢標情形,應當作廢標處理;屬于投標文件中存在細微偏差的問題,應當書面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和補正;屬于投標報價中存在算術錯誤的問題,應當修正結果并書面要求投標人確認;
(四)對上述情形以外的問題,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意見不一致時,評標委員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表決并記錄在案。
第四章評標準備與初步評審
第二十條評標準備工作包括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到、評標委員會分工、熟悉文件資料等。在評標準備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研究招標文件,至少應了解和熟悉以下內容:
(一)招標的目標;
(二)招標項目的范圍;
(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
(四)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辦法和在評標中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
第二十一條初步評審的程序:
(一)根據招標文件逐項審查投標文件,進行形式評審、資格評審、響應性評審等,判斷投標是否為廢標(或不合格投標人);
(二)檢查投標報價是否存在算術錯誤,對投標報價中存在的算術錯誤進行修正,書面要求其投標人書面確認修正結果;
(三)檢查投標人最終投標價的組成情況;
(四)書面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書面要求投標文件中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
(五)確定不合格投標人和進入詳細評審比較階段的投標人名單。
第二十二條形式評審是評標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招標文件規定,對投標文件的形式進行檢查和評價。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為不合格投標人:
(一)投標文件無企業法人公章的,無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的,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三)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的;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招標項目有兩個或多個投標報價,且未在投標文件中聲明哪一個有效的(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四)聯合體投標未附有效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相關形式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資格評審是評標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招標文件和資格審查文件等規定,對投標文件的證明文件、資格文件、投標擔保等進行檢查和評價。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為不合格投標人:
(一)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的;串通投標的;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文件、證明等資料及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投標人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三)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的;投標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實的材料證明其投標文件的真實性或證明其為合格投標人的;
(四)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符合招標文件和資格審查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資格規定的。
對串通投標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響應性評審是評標委員會審查每一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為不合格投標人:
(一)投標文件載明的投標范圍小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范圍的;
(二)投標報價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控制價的;投標人沒有接受招標人的合理價及其組成內容的;
(三)投標報價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低于規定標準,規費和稅金沒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價的;
(四)投標報價中最終體現的人工工資單價低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最低人工工資單價的;
(五)投標文件載明的工期超過招標文件規定且無正當理由說明的;
(六)投標文件載明的質量標準低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文件載明的檢驗標準和方法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文件載明的保修承諾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七)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沒有按規定配備的;
(八)其他未能實質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Ⅰ)、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最低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規定(附表2),對投標人的技術標和項目管理機構進行評審。技術標和項目管理機構評審不合格的投標人,視為不合格投標人。
第二十六條投標文件實質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但投標報價存在算術錯誤,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下述原則修正: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評標委員會對算術錯誤的修正應當向投標人作書面澄清。投標人對修正結果應當書面確認。投標人對修正結果有不同意見或未作書面確認的,評標委員會應當重新復核修正結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別進行確認、復核。投標人2次對修正結果有不同意見或未作書面確認,但評標委員會認為確認修正無誤,應當對該投標文件作不合格處理并認定該投標人為不合格投標人。
第二十七條在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中,評標委員會應當就投標文件中存在不明確或細微偏差的內容,要求投標人予以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在評標結束前以書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書面材料應當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評標委員會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技術標實行暗標的,對技術標不予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第二十八條評標委員會完成初步評審所有內容后,應當作出初步評審結論,分別確定不合格投標人和進入詳細評審階段的投標人。
第五章詳細評審及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詳細評審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
1.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價格折算方法,以及算術錯誤修正結果,對投標報價進行價格折算,計算出評標價;
2.判斷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投標人企業成本,不低于其成本的為有效投標報價;
3.對有效投標報價從低至高依次進行評審,直至確定出3個有效投標報價或3個中標候選人;
4.澄清、說明或補正;
5.對有效投標報價從低至高排序并據此確定投標人的排序。
(二)采用綜合評估法(Ⅰ)的:
1.對信譽(附表5)評審計分;
2.對投標報價(附表6)評審計分,并判斷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
3.澄清、說明或補正;
4.計算各投標人的綜合得分(附表7、附表8);
5.按綜合得分從高至低確定投標人的排序。
(三)采用綜合評估法(Ⅱ)的:
1.對技術標(附表3)評審計分;
2.對項目管理機構和信譽(附表4、附表5)評審計分;
3.對投標報價(附表6)評審計分,并判斷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
4.澄清、說明或補正;
5.打開技術標封底確定各投標人技術標得分;
6.計算各投標人的綜合得分(附表7、附表8);
7.按綜合得分從高至低確定投標人的排序。
(四)采用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的:
1.檢查技術標合格的投標人對合理價及其組成內容的書面確認文件是否涵蓋全部招標項目的范圍和內容;
2.澄清、說明或補正;
3.確定通過了評審的合格投標人并推薦進入公開隨機抽取中標候選人程序。
(五)采用最低投標價法的:
1.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價格折算方法,以及算術錯誤修正結果,對投標報價進行價格折算,計算出評標價;
2.檢查技術標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詳細內容是否涵蓋招標項目的范圍和內容,確定有效投標報價;
3.澄清、說明或補正;
4.對有效投標報價從低至高排序并據此確定投標人的排序。
第三十條除采用最低投標報價法和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的外,一般將低于招標控制價8%或投標人有效報價的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5%作為啟動成本評審工作的警戒線。對低于招標控制價或投標人有效報價的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8%或5%的投標報價,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評標委員會可以通過以下方法之一對投標報價作出評審結論:
(一)直接作出投標報價是否低于其企業成本的評審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提供書面理由);
(二)認為無法直接對投標報價作出評審結論的,對其投標人進行詢價,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拒絕提交說明和證明材料的,應當直接作出其投標報價低于其企業成本的評審結論。
第三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詳細評審的結果對投標人進行排序,2個及以上投標人綜合得分相同時,按照其投標報價由低至高的順序進行排序。由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投標人排序推薦1—3個中標候選人。
采用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的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應當推薦所有通過了全部評審的合格投標人進入公開隨機抽取中標候選人程序。招標人應當通過公開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中標候選人的排序。
第三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完成所有評標工作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招標人應當將評標報告按規定報送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廢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一覽表(包括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記載評標結果、結論的表格、說明、記錄等文件);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或補正事項紀要。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適用范圍以外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的評標活動,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評標辦法分類表
采用范圍 | 技術標類型和評審 | 投標函和商務標評審 | 綜合得分 計算 | 投標人 排序 | 中標候 選人 | |||||
類型 | 評審方法 | 評審內容、 標準 | 評審 方法 | 項目管理機構和信譽評審內容、標準 | 投標報價評審 內容、標準 | |||||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 具有通用技術的一般性工程 | 明標 | 評標委員會集體評議后,評標委員會成員分別自主作出書面評審結論,作合格性評審 | 評審內容、標準見附表2 | 項目管理機構的評審方法同相應的技術標,其他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評議 | 評審內容、標準見附表2 | 對合格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從低至高依次評審并判斷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 | 將有效投標報價(不低于投標人企業成本)由低至高進行排序 | 推薦1—3個中標候選人并予排序 | |
綜合評估法(Ⅰ) | 所有工程 | 明標 | 評標委員會集體評議后,評標委員會成員分別自主作出書面評審結論,作合格性評審 | 評審內容、標準見附表2 | 項目管理機構的評審方法同相應的技術標,其他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評議 | 評審內容、標準見附表2、5 | 評審內容、標準 見附表6 | 各單項得分的權數取定見附表7,綜合計算見附表8 | 按綜合得分由高至低進行排序 | 推薦1—3個中標候選人并予排序 |
綜合評估法(Ⅱ) | 一級及以上施工資質才能承擔,且工程復雜、技術難度大和專業性較強的工程 | 暗標 | 評標委員會集體評議后,評標委員會成員分別自主作出書面評審結論,作評審計分 | 評審內容、標準見附表3 | 項目管理機構的評審方法同相應的技術標,其他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評議 | 評審內容、標準見附表4、5 | 評審內容、標準 見附表6 | 各單項得分的權數取定見附表7,綜合計算見附表8 | 按綜合得分由高至低進行排序 | 推薦1—3個中標候選人并予排序 |
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 | 具有通用技術,招標控制價在1000萬元以下的總承包工程和300萬元以下的專業承包工程應采用此辦法。在此范圍內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當地限額 | 明標 | 評標委員會集體評議后,評標委員會成員分別自主作出書面評審結論,作合格性評審 | 評審內容、標準見附表2 | 項目管理機構的評審方法同相應的技術標,其他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評議 | 評審內容、標準見附表2 | 檢查合格投標人對合理價及其組成內容的書面確認文件作出是否涵蓋全部招標范圍和內容的評審結論 | 評標委員會推薦所有通過了全部評審的投標人進入公開隨機抽取的中標候選人程序 | 招標人按照評標委員會的推薦名單公開隨機抽取1—3個中標候選人并予排序 | |
最低投標價法 | 土石方、園林綠化等簡易工程 | 明標 | 評標委員會集體評議后,評標委員會成員分別自主作出書面評審結論,作合格性評審 | 評審內容、標準見附表2 | 項目管理機構的評審方法同相應的技術標,其他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評議 | 評審內容、標準見附表2 | 對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從低至高依次檢查并作出其詳細內容是否涵蓋全部招標范圍和內容的評審結論 | 將有效投標報價(涵蓋全部招標范圍和內容)由低至高進行排序 | 推薦1—3個中標候選人并予排序 | |
備注:1.采用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的,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中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項目范圍、合理價及其組成內容以及詳細清單、工程量增減的計價原則等予以書面確認,投標人不提出書面確認的不得推薦進入公開
隨機抽取程序。
2.招標人應當根據所采用評標辦法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在招標文件中對投標文件的編制作出具體規定。
附表2
技術標和項目管理機構評審
序號 | 項目 | 評審標準 | 評審結果 |
1 | 施工方案與技術措施 | 合格 | |
不合格 | |||
2 | 質量管理體系與措施 | 合格 | |
不合格 | |||
3 | 安全管理體系與措施 | 合格 | |
不合格 | |||
4 | 環保管理體系與措施 | 合格 | |
不合格 | |||
5 | 工程進度計劃與措施 | 合格 | |
不合格 | |||
6 | 資源配備計劃 | 合格 | |
不合格 | |||
7 | 主要項目管理人員 | 合格 | |
不合格 | |||
8 | 施工設備 | 合格 | |
不合格 | |||
9 | 試驗、檢測儀器設備 | 合格 | |
不合格 | |||
10 | 評審結論 | ||
備注:1.序號中有缺項的為不合格;
2.序號6、8、9為一般項,其余為保證項,保證項一項不合格為不合
格,一般項兩項不合格為不合格;
3.三分之二的評標專家認定合格的技術標和項目管理機構為合格;
4.技術標和項目管理機構評審不合格的投標人,視為不合格投標人。
附表3
技術標評審計分表
序號 | 項目 | 評審標準 | 評審計分 | |
1 | 內容完整性和編制水平 | 完整、水平高 | 5 | |
欠完整、水平一般 | 3-4 | |||
2 | 施工方案與技術措施 | 先進、可靠 | 30 | |
可行 | 25-28 | |||
欠合理 | 21-23 | |||
3 | 質量管理體系與措施 | 完善、可靠 | 15 | |
欠完善、欠合理 | 10-13 | |||
4 | 安全管理體系與措施 | 完善、可靠 | 15 | |
欠完善、欠合理 | 10-13 | |||
5 | 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與措施 | 完善、可靠 | 10 | |
欠完善、欠合理 | 6-8 | |||
6 | 工程進度計劃與保證措施 | 計劃合理、措施可行 | 15 | |
欠合理 | 10-13 | |||
7 | 資源配備計劃 | 合理 | 10 | |
欠 合 理 | 6-8 | |||
8 | 合計 | |||
備注:1.實行暗標時技術標內出現投標人名稱或者出現任何能直接判斷出投標人名稱的內容的,技術標計零分。
2.技術標中應當具備的項目缺項的,該項目計零分。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該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所有單項評審計分為無效分:(1)單項評審計分高出規定最高分或低于規定最低分的;(2)同一項目有2個或2個以上評審計分的。
4.格式在內容完整性和編制水平中評審計分,每出現一類格式錯誤扣1分,最多扣5 分。
附表4
項目管理機構評審計分表
序號 | 項目 | 評審標準 | 評審計分 | |||
1 | 項目負責人 任職資格 與業績 | 任職資格 | 滿足要求 | 50 | ||
承擔過類似項目 | 5 | |||||
國家級 獎項 | 每項魯班獎 | 3 | ||||
每項AAA級安全文明標準化誠信工地或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或全國金杯示范工程等 | 2 | |||||
省級獎項 | 每項芙蓉獎工程 | 2 | ||||
每項省優質工程 | 1 | |||||
每項省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 | 0.5 | |||||
2 | 技術負責人任職資格與業績 | 任職資格 | 滿足要求 | 20 | ||
承擔過類似項目 | 3 | |||||
3 | 其他 主要人員 | 人員配備合理、專業齊全 | 30 | |||
人員配備情況一般、專業基本齊全 | 25-28 | |||||
人員配備欠合理、專業不夠齊全 | 21-24 | |||||
4 | 合計 | |||||
備注:1.任職資格的評價因素主要為執業資格、職稱、學歷等內容;
2.其他主要人員指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以外的施工員、
安全員、質量員、標準員、機械員、材料員、資料員等。
3.擬任本招標項目的項目負責人獲獎工程加分的工程項目合計不得超過1項,加分條件同企業獲獎加分。參建單位項目負責人獲獎工程加分按承建單位項目負責人20%計取。
附表5
信譽評審計分表
序號 | 項目 | 評審標準 | 評審計分 | |||
1 | 類似項目經歷 | 每項省內工程加5分,每項省外工程加4分,最多合計加兩項工程 | ||||
2 | 工程獲獎情況 | 國家級 | 每項魯班獎 | 5 | ||
每項AAA級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或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或全國金杯示范工程等 | 3 | |||||
省級 | 每項芙蓉獎工程 | 3 | ||||
每項省優質工程 | 1 | |||||
每項省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 | 0.5 | |||||
3 | 企業通過安全認證 | 省級 | 優秀 | 招標控制價大于或等于5000萬的 | 8 | |
招標控制價小于5000萬的 | 4 | |||||
合格 | 招標控制價大于或等于5000萬的 | 6 | ||||
招標控制價小于5000萬的 | 3 | |||||
市級 | 優秀 | 招標控制價大于或等于5000萬的 | 5 | |||
招標控制價小于5000萬的 | 3 | |||||
合格 | 招標控制價大于或等于5000萬的 | 3 | ||||
招標控制價小于5000萬的 | 2 | |||||
4 | 企業信用加分 | 投標人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等級為AAA的 | 招標控制價大于或等于5000萬的 | 6 | ||
招標控制價小于5000萬的 | 4 | |||||
投標人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等級為AA的 | 招標控制價大于或等于5000萬的 | 4 | ||||
招標控制價小于5000萬的 | 2 | |||||
5 | 不良行為記錄情況 | 擬任項目負責人 | 沒有不良行為記錄 | 25 | ||
每發生一次一般不良行為記錄扣3分 | ||||||
每發生一次嚴重不良行為記錄扣5分 | ||||||
投標人 | 沒有不良行為記錄 | 75 | ||||
每發生一次一般不良行為記錄扣2分 | ||||||
每發生一次嚴重不良行為記錄扣4分 | ||||||
6 | 合計 | |||||
備注: (一)所稱“類似項目”,房屋建筑工程指結構、規模、面積、層次、跨度、工程地點等相近;道路工程指道路等級、路面類型、工程地點等相近;橋梁工程指結構類型、橋跨、工程地點等相近;其它市政工程指專業、規模、工程地點等相近;工程地點統一按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本省行政區域外分類。
(二)加分和扣分具有有效期的,以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為準。有效期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1.企業通過安全認證計分以相關證書注明的有效期為準;
2.企業及其擬任項目負責人所承擔工程獲獎加分,魯班獎以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最新(近)的2個年度為準,其他獎項以最新(近)的1個年度情況為準,發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發布時間計算,沒有發布表彰文件的按證書注明時間計算;
3.企業信用加分以最近一次的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筑施工企業信用信息為依據。
4.企業不良行為記錄扣分有效期為6個月(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不良行為的,以開標時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已發的相應前兩期文件為準),擬任項目負責人不良行為記錄扣分有效期為24個月(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不良行為的,以開標時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已發的相應前八期文件為準);
5.企業類似項目經歷加分有效期為24個月,按工程竣工驗收文件中建設單位簽字的時間計算。
(三)如果招標項目的工程類型與獲獎工程的工程類型不一致,則該獲獎工程不能加分(如房建獲獎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市政獲獎工程不能加到房建工程);招標項目的工程規模及面積沒有達到相應獎項所要求的規模及面積時,該獎項不能加分;其中外省(市)的獎項以本省相應獎項的規模及面積要求為準,AAA級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全國金杯示范工程以芙蓉獎的規模及面積要求為準;外省(市)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建筑業協會評定的綜合工程質量獎項按省優質工程獎加分,投標人如能提供每年該獎項工程數量控制在50項以內的有效證明文件,則該獲獎工程按芙蓉獎加分;專業工程招標時,若為具有相應招標專業工程資質的總承包資質企業或多項專業工程承包資質企業的工程獲獎,且獲獎證書或表彰文件中不能體現相應招標專業工程時,則需提供承包合同且合同內容須包含該專業工程,否則該獎項不加分;若為不構成實體的專業工程(如土石方工程、場地平整、基坑支護工程等),則除省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獎項可以加分外,其他所有獎項不加分。同一工程獲多項獎項、或企業同時通過省、市安全認證計分,只能按最高獎項(級)加(計)分,不得重復加(計)分。魯班獎、AAA級安全文明標準化誠信工地、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全國金杯示范工程累計加分不超過3項,芙蓉獎、省優質工程、省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累計加分不超過7項。
參建單位工程加分分值按照相應獎項承建單位的20%計取。園林綠化招標項目企業通過安全認證統一不予計分。
(四)需要對投標人有關證書、文件等證明材料進行澄清或核實的,招標人一般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核實的內容,投標人應當盡量提供原件核實;如確有困難無法提供原件的,所提供的復印件應經原發證部門蓋章確認。
(五)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是確認本省行政區域內不良行為記錄的依據,本省行政區域外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不良行為記錄,作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評標中的扣分依據: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在全國公布的;2.由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當地建筑市場信息平臺上統一公布的,其認定標準、認定程序、結果運用與我省規定基本一致,且直接運用于招投標,在評標時采取單項次扣分的。對外省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認定程序、結果運用與我省規定差別較大,且不直接運用于招投標,在評標中不采取單項次扣分的(如只綜合運用于信用等級評價),不作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評標中的直接扣分依據。本省行政區域外不良行為記錄扣分有效期統一按照我省規定執行。當外省相關部門沒有確定不良行為記錄程度為一般或嚴重時,按照我省認定標準確認。
省外企業應當在投標文件中如實反映和提供企業及其擬任項目負責人有效期限內符合上述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并附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原件和相關官方網站下載資料。當投標人未按要求提供相應的情況、證明、文件等資料,其擬任的項目負責人、投標人的不良行為記錄情況單個子項得分分別為10、50分;投標人提供相應的情況、證明、文件等資料與經查實的事實不相符合,且對該投標人有利的,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認定其為不合格投標人。
(六)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信譽評審計分以聯合體牽頭人的為準,但不良行為記錄扣分以聯合體各方的不良行為記錄為準。
(七)主要項目管理人員指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標準員、機械員、材料員、資料員等關鍵崗位人員。
(八)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備案審查同意后適當調整企業信譽評審項目的具體內容,但調整幅度不超過3分。
附表6(1)
投標報價評審計分表
序號 | 項目 | 評分標準 | 備注 | |||
1 | 最終投標價>基準價 | 從0開始每升1%減2分,即100-2*100X | X為最終投標價升、降率百分數的絕對值,即
基準價 | |||
2 | 最終投標價=基準價 | 100分 | ||||
3 | 最終投標價<基準價 | 從0開始每降1%加1分,即100+100X | ||||
投標人 | 投標報價 | 最終投標價 | 基準價 | X值 | 投標報價得分 | |
對投標報價的調整記錄: | ||||||
備注:
1.投標報價得分,基本分100分。
2.除經初步評審為不合格投標人(包括投標報價文件無效)的和被認定為最終投標報價低于其企業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終投標報價均應按規定進入最終投標價的算術平均。
3.符合招標控制價≥最終投標價≥0.9×最終投標價的算術平均值的最終投標進入基準價計算。
4.基準價公式:
A1+A2+……+Ai+……+An
基準價= N
i=1…i…n; Ai為進入基準價計算的最終投標價; N為進入基準價計算的最終投標價的個數。
5.投標報價加分最多加3分,投標報價最高得分為103分。
6. 最終投標價以人民幣萬元為單位,計算保留至小數點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數點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附表6(2)
投標報價評審計分表
序號 | 項目 | 評分標準 | 備注 | |||
1 | 最終投標價>基準價 | 從0開始每升1%減2分,即100-2*100X | X為最終投標價升、降率百分數的絕對值,即
基準價 | |||
2 | 最終投標價=基準價 | 100分 | ||||
3 | 最終投標價<基準價 | 從0開始每降1%減1分,即100-100X | ||||
投標人 | 投標報價 | 最終投標價 | 基準價 | X值 | 投標報價得分 | |
對投標報價的調整記錄: | ||||||
備注:
1.投標報價得分,基本分100分。
2.除經初步評審為不合格投標人(包括投標報價文件無效)的和被認定為最終投標報價低于其企業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終投標報價均應按規定進入最終投標價的算術平均。
3.符合招標控制價≥最終投標價≥0.9×最終投標價的算術平均值的最終投標價進入基準價計算。
4.基準價公式:
A1+A2+……+Ai+……+An
基準價= N X(1—β)
i=1…i…n; Ai為進入基準價計算的最終投標價; N為進入基準價計算的最終投標價的個數;β為下浮點數,下浮點數為1%、1.5%、2%、2.5%、3%,由招標人在開標現場隨機抽取確定。
5.最終投標價以人民幣萬元為單位,計算保留至小數點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數點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附表6(3)
投標報價評審計分表
序號 | 項目 | 評分標準 | 備注 | |||
1 | 最終投標價>基準價 | 100—100X1—300X2 | 實行累進制扣分,超過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部分和基準價部分的升率百分數分別為X1、X2 | |||
2 |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最終投標價≤基準價 | 從0開始每升1%減1分,即100—100 X1 | X(X1、X2)為最終投標價升、降率百分數的絕對值,即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報價 | |||
3 | 最終投標價=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 | 100分 | ||||
4 | 最終投標價<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 | 0分 | ||||
投標人 | 投標報價 | 最終投標價 | 基準價 | X值 | 投標報價得分 | |
對投標報價的調整記錄: | ||||||
備注:
1.投標報價得分,基本分100分。
2.除經初步評審為不合格投標人(包括投標報價文件無效)的和被認定為最終投標報價低于其企業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終投標報價均應按規定進入最終投標價的算術平均。
3.符合招標控制價≥最終投標價≥0.9×最終投標價的算術平均值的最終投標價進入基準價計算。
4.基準價公式:
A1+A2+……+Ai+……+An
基準價= N
i=1…i…n; Ai為進入基準價計算的最終投標價; N為進入基準價計算的最終投標價的個數。
5.最終投標價以人民幣萬元為單位,計算保留至小數點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數點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附表7
權數取值表
序號 | 項目 | 權數 | 具體權數取值 | |
綜合評估法(Ⅰ) | 綜合評估法(Ⅱ) | |||
1 | 技術標(K1) | 0.15-0.25 | ||
2 | 項目管理機構(K2) | 0.10-0.15 | ||
3 | 信譽(K3) | 0.15-0.25 | 0.15-0.25 | |
4 | 投標報價(K4) | 0.75-0.85 | 0.45-0.60 | |
備注: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各評標因素的具體權數取值。
附表8
綜合得分計算表
投標人()總分() | ||||
評委編號 | 單項評分 | |||
技術標 | 項目管理機構 | 信譽 | 投標報價 | |
1 | ||||
2 | ||||
3 | ||||
4 | ||||
5 | ||||
單項得分Pi | ||||
權數Ki | ||||
Ki Pi | ||||
備注:
1.綜合得分計算保留2位小數(百分比亦取2位小數),第3位小數4舍5入。
2.采用綜合評估法(Ⅱ)的技術標和項目管理機構單項得分為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個人評審計分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后的算術平均值。
3.采用綜合評估法(Ⅰ)的,投標人綜合得分為信譽和投標報價的單項得分乘以相應的權數取值(附表7)之和。
4.采用綜合評估法(Ⅱ)的,投標人綜合得分為技術標、項目管理機構、信譽、投標報價的單項得分乘以相應的權數取值(附表7)之和。
5.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單項得分計算和綜合得分計算可以委托招標人的工作人員實施,但其計算結果應當交由評標委員會簽字確認。
注:與原文有誤之處以原文為準
附件
施工項目資格審查一覽表
工程名稱: (項目名稱)
序號 | 評審因素 | 投標人名稱及評審意見 | ||||
1 | 營業執照 | |||||
2 | 資質等級證書 | |||||
3 | 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 |||||
4 | 省外企業入湘施工登記證 | |||||
5 | 項目經理部關鍵崗位人員 | 建造師注冊證書 | ||||
6 | 建造師B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 |||||
7 | 技術負責人職稱證書 | |||||
8 | 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崗位資格證書 | |||||
9 | 安全員安全考核合格證書C證 | |||||
10 | 關鍵崗位人員2015年4-6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 |||||
11 | 省外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崗位資格證書真實性證明或查詢網址 | |||||
12 | 省外企業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無在建工程證明 | |||||
13 | 企業基本戶開戶許可證 | |||||
14 | 投標保證金 | |||||
評審結論(合格或不合格) | ||||||
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日期:
說明:
1、本表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評議;
2、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備標準按湘建建[2015]57號文件和招標文件的具體要求執行;
3、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
4、資格后審結束后,評標委員會應通知不合格投標人予以說明,但不能改變資格審查內容。投標人如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說明,則視同認可評標委員會結論。